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有,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货运司机,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辩护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有犯窝藏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有及其辩护人贾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19时许,焦某(另案处理)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驮乘其妻子李某1行驶至察北管理区207国道329公里路段时,将同向步行人郭某和李某2撞倒后弃车逃逸,后李某2死在公路上,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6日下午17时许,焦某逃至张家口市哥即被告人焦有,将其骑摩托车撞人后逃跑的事告诉了焦有,被告人焦有在明知焦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仍帮助焦某逃跑,驾驶自己的四轮货车将焦某、李某1二人送至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安排二人在汽车站附近的宾馆住宿,致使焦某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达三年零六个月之久,直至2011年10月18日在晋州市晋州镇十里铺村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焦某、李某1的证言,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市区中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焦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有明知焦某犯有交通肇事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焦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焦有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立军审判员:田美英人民陪审员:王效东
书记员:巴焕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