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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赌博罪,窝藏、包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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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2007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6月3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等。2011年12月1日因犯包庇罪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曾因盗窃、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