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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仁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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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仁德,男,汉族,1948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孙茂彬,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仁德与被执行人孙茂彬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10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0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王鑫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