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邳民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57375元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聂徐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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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谷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邳民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57375元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聂徐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