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向阳,陕西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武婧轩,陕西铜川市人。
申请执行人刘向阳与被执行人武婧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武婧轩的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辖区内为由,特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依据该院作出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武婧轩立即领取在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的商铺押金3122元,本案的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1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到西安兴正元商业有限公司去领取押金,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配合解决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