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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泛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李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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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泛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赵翠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丽,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泛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700元,执行费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9月27日案款全部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刘建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