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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清付与山东创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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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清付。被执行人山东创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辛庄北街**。

申请执行人陈清付与被执行人山东创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5000元,执行费6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7月22日办案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