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力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07)崂民三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