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子秀,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晓宇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李子秀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杨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