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子秀与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2013)槐执字第3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子秀,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晓宇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现代物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李子秀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杨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