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苗倩。被执行人王罗宝,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罗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3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罗宝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196.6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罗宝银行存款人民币3,246.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