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凌XX。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凌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钦南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0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的冻结。二、解除冻结后,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XX元到本院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建华
书记员:杨朝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