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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与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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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凌XX。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凌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钦南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0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元的冻结。二、解除冻结后,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XX元到本院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凌XX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工资账户的存款XXX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建华

书记员:杨朝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