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丽春,女,汉族,退休职工被告姬存梅,女,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丽春与被告姬存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丽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丽春承担。
代理审判员:何建民
书记员:马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