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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慧珍与刘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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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慧珍被执行人刘汉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珍与被执行人刘汉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李慧珍与被告刘汉涛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2、被告刘汉涛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腾退原告李慧珍位于西峰区安定东路的门面房一间并结清电费;3、原告李慧珍免除被告刘汉涛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的租赁费,每月按500元计算,逾期腾退则不予免除,且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4、原告李慧珍支付被告刘汉涛搬迁费1000元,逾期腾退则不予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慧珍自愿负担。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刘汉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刘汉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汉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刘汉涛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刘汉涛承认并改正错误,且委托家属将房屋腾退,故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对其提前解除拘留。现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尚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