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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海玉诉张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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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海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雷,女,汉族。

钱海玉诉张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再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雷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