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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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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保怡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尔刚。被执行人深圳陈新语修身堂美容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陈新语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语。被执行人陈新语,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陈新语修身堂美容有限公司、陈新语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318488.06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