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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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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梁上娇,女,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宏伟,男,满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铺租赁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宏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上娇返还转让款20万元及利息,返还双倍定金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宏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