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海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伟,男,汉族。
钱海玉诉张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伟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