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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与李蒙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铁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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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被执行人:李蒙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蒙俊物品一宗(见2013年9月26日强制腾空涉案房屋所搬出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敬东

书记员:蒋彦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