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龙商场。被执行人:李蒙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蒙俊物品一宗(见2013年9月26日强制腾空涉案房屋所搬出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魏敬东
书记员:蒋彦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