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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孟凡何与被告马士成马士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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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孟凡何被告马士龙被告马士成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何诉被告马士龙、马士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何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何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凡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凡何负担。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孟庆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