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凡何被告马士龙被告马士成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何诉被告马士龙、马士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何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何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凡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凡何负担。
审判员:王子君
书记员:孟庆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