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家元,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家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租金23690元;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家元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诉讼主张提出证据有: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汽车租赁合同二份、汽车借用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三份,证明被告承租原告车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本院经庭审认证,对原告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家元分别签订了五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徐家元租用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根据车况双方约定了每辆车日租金金额。根据租赁合同,徐家元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15日止租用皖N×××**号共计30天,每天租金260元,合计7800元;从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止租用皖N×××**号共计6天,每天租金500元,合计3000元;从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0月25日租用皖N×××**号共计3天,每天租金1000元,合计3000元;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9日止租用皖N×××**号共计24天,每天租金160元,合计3840元;从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9日止租用皖N×××**号共计30天,每天租金300元,合计9000元。被告在租用车辆后已付租金3300元,下欠23340元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租用原告车辆后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家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徐家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开户行:安徽省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平桥信用社,帐号:20000108475110300000018,开户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
审判员:周虹
书记员:鲍伟伟(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