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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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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顺心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春,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恩涛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蒋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