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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与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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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冯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冯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案件款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