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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中南与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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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中南,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振兴源建筑机具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魏秀丰,女,汉族,系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0)李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李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