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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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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建焜,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陈喜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887.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岳亮

书记员:刘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