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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国忠、张亚彬与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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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国忠。原告张亚彬。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明、孙志程,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张亚彬诉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忠、张亚彬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忠、张亚彬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忠、张亚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张国忠、张亚彬。

审判员:郑宏辉

书记员:刘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