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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占营与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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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占营,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占营申请执行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马占营私下和解。申请人马占营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该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11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刘建增

书记员:郑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