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德胜东路****。法定代表人卢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岩、胡珊。被告祝云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2.5元,由原告杭州有利服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叶文军代理审判员:钱姣人民陪审员:华海凤
代书记员:蒋敏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