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震富,居民。被执行人朴兰忠,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华道金利园酒店**。
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283号陈震富与朴兰忠、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