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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震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丰执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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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震富,居民。被执行人朴兰忠,居民。被执行人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华道金利园酒店**。

本院在执行(2011)丰执字第283号陈震富与朴兰忠、唐山华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杨会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