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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89)

(2013)丰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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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焘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董焘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焘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焘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