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洪强,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孙德志,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安市。
本院执行的袁洪强诉孙德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40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孙德志给付袁洪强租赁费90000元,余款袁洪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