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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6)

(2012)丰执字第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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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袁洪强,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孙德志,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安市。

本院执行的袁洪强诉孙德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40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孙德志给付袁洪强租赁费90000元,余款袁洪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