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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向阳与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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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培德,总经理。

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9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勇

书记员:王利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