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培德,总经理。
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9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勇
书记员:王利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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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向阳,男。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培德,总经理。
划拨被执行人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9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勇
书记员:王利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