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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阚芳与被执行人单光峰、苏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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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阚芳。被执行人单光峰。被执行人苏倩。

申请执行人阚芳与被执行人单光峰、苏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日作出的(2013)泰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4020元。已执行454214.19元,未执行45785.81元及利息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苏倩名下的鲁JKC3**号车及单光峰名下的鲁JL99**号车,该二车暂无下落,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0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