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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献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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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品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志华。被执行人:刘献龙,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献龙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湖塘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刘献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3439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杨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