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项灵锋与被执行人北海白龙珍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北法执字第70-6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法执字第7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项灵锋,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社桥镇下八年村**。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立霞,女,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址。住址: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北海白龙珍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宝谊商厦地下层D85-95。组织机构代码:78214116-5。法定代表人:彭浩柱,该公司总经理。因被执行人北海白龙珍珠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12)北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项灵锋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院立案的(2013)北法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立案的(2013)北法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的(2013)北法执字第7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案件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盛达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建威

书记员:陆元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