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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棋与金亭谋、金喜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商初字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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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棋,农村居民。被告金亭谋,农村居民。被告金喜谋,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棋与被告金亭谋、金喜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棋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棋负担。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冯雅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