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棋,农村居民。被告金亭谋,农村居民。被告金喜谋,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棋与被告金亭谋、金喜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棋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棋负担。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冯雅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棋,农村居民。被告金亭谋,农村居民。被告金喜谋,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棋与被告金亭谋、金喜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棋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棋负担。
审判员:柳孔圣
书记员:冯雅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