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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邓志华与姚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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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志华,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姚吉顺,男,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华与被告姚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驭风审判员:谢昌法代理审判员:杜二平

书记员:叶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