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志华,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姚吉顺,男,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华与被告姚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驭风审判员:谢昌法代理审判员:杜二平
书记员:叶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邓志华,男,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姚吉顺,男,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华与被告姚吉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打工,地址及通讯方式不详,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驭风审判员:谢昌法代理审判员:杜二平
书记员:叶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