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涂县多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杜承华。被告:易家起,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多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家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国红
书记员:王嫚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