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题桥,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合肥市铜陵路宝业城市。被告:王斯林,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东县。
本院认为:原告杨题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斯林挂靠于肥东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承建的肥东县廉租房暨新农村项目B标段33号楼工程,在肥东县东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