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海良,
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汇村小双港东9号。被告:王世飞,市小梅镇小梅街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良与被告王世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良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世飞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世飞的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陆熊
书记员:郝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