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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钟承义与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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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钟承义,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袁长熙,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肥东县。被告:王强,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暂住肥东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承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良胜

书记员:宋咏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