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193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商某某,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商某某、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