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贠某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