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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贠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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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贠某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