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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近旺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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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近望,男。被执行人樊晓明,男。

本院执行杨近望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8000元,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