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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永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念申 李善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2013)郓法指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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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菏泽永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任屯村。被执行人王念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善忠,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沪仲案字第114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念申名下有三辆汽车(车号:鲁RKM2**、鲁R098**、鲁ROY5**),被执行人李善忠名下有轿车一辆(车号:鲁RK5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念申名下三辆轿车(车号:鲁RKM2**、鲁R098**、鲁ROY5**),被执行人李善忠名下轿车一辆(车号:鲁RK5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