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高慧,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赵春林,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与被执行人高慧、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1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启良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