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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花顺与高慧、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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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高慧,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赵春林,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花顺与被执行人高慧、赵春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18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启良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