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张正超,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与被执行人张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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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张正超,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洪波与被执行人张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审判员:樊明鑫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
书记员:杨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