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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外异议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异字第0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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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北京翠竹苑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投资人柯永成。委托代理人郑承伟,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北京翠竹苑宾馆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欣园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iv> 法定代表人刘明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霞,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心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心园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艾雷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翠竹苑宾馆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09年6月我宾馆与怡心园公司达成租赁单宿楼三层的意向,并于6月19日与怡心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本案与我宾馆无关,我宾馆是受害方,法院不应执行我宾馆,故请求法院立即中止执行我宾馆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怡心园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案外人租赁单宿楼三层的事实无异议,但我公司已将单宿楼全部承租给艾雷公司,而艾雷公司因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法院已判决解除我公司与艾雷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并将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我公司。且法院给了案外人足够的腾退时间,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是合理合法的,故我公司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申请。经审查查明,怡心园公司与艾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一、解除怡心园公司与艾雷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艾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怡心园公司、艾雷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怡心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艾雷公司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艾雷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向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张贴通知及公告,通知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内的全体人员请于2013年9月22日前自行从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搬离,并清理、清空甲1号内属于个人所有的物品。另查,北京翠竹苑宾馆在艾雷公司承租的房屋内经营。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8091号民事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判决已确定艾雷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承租的房屋场地腾退给怡心园公司,本院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采取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北京翠竹苑宾馆所述丰台区大红门久敬庄路甲1号单宿楼三层房屋是其合理占有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案外人占有的房屋属腾退房屋之内,故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北京翠竹苑宾馆提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海龙

书记员:孙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