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跃强,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东文,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张某、陈某、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李某、王某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私分的是劳务工的劳务费,不是国有资产,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另提出,王某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
经审理查明,大名县邮政局是国有企业单位,在2012年度的经营过程中结余劳务费86万余元,按规定该劳务费只能用于给劳务用工支付工资、奖金。2012年底,时任大名县邮政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与该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张某、陈某,主任被告人王某开会商议,由张某以给劳务用工发放奖金为名编制名单,将该86万余元劳务费从邯郸市邮政局记账报出,由张某保管支出使用,其中以单位名义给李某(2万元)、康某(2万元)、张某、陈某、王某、李某、马某(各1.5万元)等18名正式工发放晋级奖金共计22.5万元,给刘某、李某、周某等12名邯郸市邮政局委托劳务公司派遣到大名县邮政局的劳务用工发放晋级奖金12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证明,大名县邮政局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李某。2、邯郸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大名县邮政局证明,李某于2008年6月至今任大名县邮政局局长。张某于2012年5月至今任大名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管劳资和安保工作,兼职工会干事。陈某于2012年6月至今任大名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于2008年8月至今任大名县邮政局综合办主任。3、邯郸市邮政局与邯郸市天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签劳务派遣协议、邯郸市天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邯郸市天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在卷佐证。4、2012年第一、二、三季度业务发展奖发放清单、张某的农行卡收到867000元的银行回单、晋级奖励发放清单、邯郸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证明等书证证明,大名县邮政局编制名单后,邯郸市邮政局将867000元劳务费转给邯郸市天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邯郸市天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再转到张某的农行卡上,大名县邮政局作出晋级奖励决定后,将该867000元中的345000元发放给包括四被告人在内的30名中层管理人员。其中刘某、李某、许某、陈某(陈军杰)、周某、王某、李某、卢某、杨某、刘某、李某、郭某12名劳务用工共领取晋级奖12万元。李某、王某、陈某、张某等18名正式工共领取晋级奖22.5万元。5、邯郸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证明,河北省邮政公司根据相关文件预测算魏县、大名、永年、峰峰四个县局在2012年度实现晋级,因省公司最终考核结果未确定,现晋级文件未下发。6、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将涉案345000元予以扣押。7、王某(邯郸市邮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证,2012年11月底至12月初,按照省公司和市局的绩效考核办法,在省公司对市局人工成本劳务费考核数额范围内,按局属部分专业局及各县局按照具体考核应得的劳务费数额及其上报的人员名单及对应奖励金额明细表,经局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局计划财务部向邯郸市天力人力资源公司转账支付劳务费700余万元,再由该公司给局属部分专业局及各县局支付。局属部分专业局及各县局拿到劳务费后,应按各自上报人员名单及对应奖励金额明细表对其劳务工进行发放使用。8、贾某(邯郸市邮政局计划财务部主任)证,根据有关规定,结余的劳务费额度跨年省局就给作废了,为不让省局把结余的劳务费额度全部作废,人力资源部的王玉玲主任和其商量确定使用700余万元额度,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各部门及各县级名单进行汇总,王某和经办人王某先在报账单上签字,其和局长王某分别签字后,由财务经办人付款记账,这样计划财务部把这700余万元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给了局各部门及各县局。这700余万元是从省邮政公司拨付的经费中列支的。9、王某(邯郸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主任)证,邮政经营收入都上缴省邮政公司,各项费用支出也是由省邮政公司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2012年劳务费结余额度及使用情况等情节与贾某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当时局各部门及各县局要求把各自劳务工的劳务费都转到他们各自的对公账户,或现金发放。这样经过王某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王某说劳务派遣公司让他通知局各部门和各县局的经办人分别在农行办理个人银行卡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分别集中转账支付给局各部门及各县局了。这700余万元支付后,局各部门和各县局应按他们各自所报的劳务工名单及对应金额给劳务工发放。这700余万元劳务费当年不发放,省公司会收回这700余万元的劳务费额度,但这700余万元财务部会调控到其他成本项目。10、王某(邯郸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职员)证,2012年劳务费结余额度及使用、发放情况与贾某、王某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劳务公司的刘慧娟说年底银行不能提现金,转到个人的农行卡上较方便。其就让局各单位劳资员提供个人的农行卡账号,由劳务公司给局各单位集中发放。这次给大名县局的劳务费大约是86万余元,是按他们报的劳务工及奖金明细表审核确定的,经天力公司转到张某的农行卡上,应该按报的劳务工及奖金数额清单给劳务工发放。11、刘某(邯郸市天力人力资源公司经理)证,2012年12月份,邮政局陆续给转了730余万元的劳务费,王某打电话说想以现金形式给局各单位发放,其按王涛提供的他们局各单位分配这笔劳务费的清单和相关人员姓名、农行账号,分别转给邮政局各单位,让他们自己提现。12、周某(大名县邮政局分销部主任)证,2012年大名县局从二类局晋级为一类局后,张某给其发了1万元晋级奖,后张某说这1万元奖金市局不让发了要收回去,其就把这1万元退给张某了。13、康某(大名县邮政局副局长)证,其不知道发晋级奖金的事,2013年1月底,张某给其2万元,说是什么奖金,其没听清,后又说发这2万元不合适,又收回去了。14、被告人李某供述,大名县邮政局所有相关业务收入全部上缴,所有经费也由上级拨付。其得知市局根据各项考核办法测算,大名邮政局大约有86万余元的劳务费使用空间后,召集综合办公室主任王某、副主任兼报账员陈某、劳资员张某在其办公室开会,其提出并征得他们同意,用这86万元中的34.5万元以晋级的名义给中层发些奖金。在会上决定其和康某的晋级奖金每人2万元,综合办主任、副主任和市场部主任、副主任5人的晋级奖金每人1.5万元,各支局长、营业部主任、专业部室主任共23人每人晋级奖金1万元。会后其让张某以局劳务工兑现业务发展奖核算出86万余元的劳务费,编制劳务工明细汇总表,其签字后报给市局,从市局把这86万余元的劳务费报出来。其安排张某起草了关于对全局人员晋级奖励的决定,并制作大名邮政局2013年晋级奖励发放清单,经其签字由张某按照清单把34.5万元发放。其领取2万元。被告人张某供述,把86万余元劳务费从市邮政局报出来的经过、及和李某、王某、陈某开会商量决定使用这86万余元中的34.5万元给全局管理人员发放晋级奖励,其领取15000元的情节与被告人李某供述及相关书证基本一致。被告人陈某、王某供述与李某、张某供述基本一致。关于私分的34.5万元是否是国有资产的问题,经查,大名县邮政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李某在得知大名县邮政局有86万余元的劳务费的使用空间后,召集张某、陈某、王某开会研究决定,以给全局108名劳务工发放发展奖的名义编制清单,从省邮政局、市邮政局将86万余元报出后,没有给劳务工发放,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中部分款项私自分给大名县局的中层管理人员,虽然该笔款项是经过劳务派遣公司转到张某的银行卡上再进行发放的,但该笔款项的来源是省邮政公司的拨款,应当是国有资产。关于起诉书指控私分数额为34.5万元的问题,经查,分得晋级奖金的30人中,有12名是劳务工,劳务工领取劳务费是符合规定的,该12名劳务工应得奖金是多少不清,故认定该12名劳务工共领取的晋级奖金12万元全部属于私分款项证据不足,应从私分数额中刨除。关于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问题,经查,王某作为大名县邮政局的综合办公室主任,参与开会研究决定私分涉案款项,是其他责任人员,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陈某、王某作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私分款项全部追回,其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学英审判员:赵华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李红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