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X申请执行丛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虎法执字3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X,男。被执行人丛XX,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X与被执行人丛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04)虎民初字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建华

书记员:潘正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