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男。被执行人丛XX,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X与被执行人丛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04)虎民初字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建华
书记员:潘正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