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男现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利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2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一铜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